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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合同无效】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民间借贷案件的细枝末节——第五章——民间借贷之【合同无效】

作者微信jylinx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效力问题是借贷的成立的前提。在前文【欺诈胁迫】章节中,有些符合该情形的借贷系无效行为;民间借贷的无效应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予以判断,而不能仅将涉嫌刑事等理由作为认定无效的依据。笔者通过分析大量案例的裁判观点,对民间借贷之【合同无效】作要点拆分,以展现民间借贷案件的细枝末节。


一、【合同无效】之【主体】

专业性机构超出限制性规定范围的借贷属于无效。

 

(2017)最高法民申3921号——江苏凯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建湖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活动关系国计民生,凯顺公司作为专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关于金融监管的要求,开展金融业务活动。凯顺公司在明知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与陈群订立借款合同,向陈群出借款项,故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

 

二、【合同无效】之【认定】

 

1、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更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603号——武汉隆华典当有限公司与陈江峰、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虽然隆华公司与陈江峰、双驰公司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违反了《典当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但上述法律、管理办法仅是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2、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有些情形当事人可以主张欺诈、违约等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6号——张越与付健、孙亚平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应成为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事由。即使孙亚平存在民事欺诈行为,借款合同债权人张越因此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亦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3、法院可以依照职权认定合同无效,无需当事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49号——孙胤、吕玉昆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法院可主动向当事人释明,亦可依职权作出关于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认定,进而一揽子解决因无效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4、整体无效和部分无效应区分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562号——吴法顺与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东聊城鑫昌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合同部分无效与合同整体效力之间的关系,应考虑合同部分无效对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否有直接的影响,即合同无效部分是不是一种“可分的、对其他部分无影响的部分”。本案中诉争“五方协议书”,其法律关系涉及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与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协议书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鑫昌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对鲁昌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并无直接影响,属于合同中可分的部分,故原审判决对鑫昌公司担保条款的无效并不直接导致合同其他部分失效的认定并无不当。

 

三、【合同无效】之【处理】

 

民间借贷无效后,应根据过错原则进行处理。无论主合同或从合同,均适用过错原则。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朱雷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三建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2016)最高法民再244号:北城致远集团三建司的保证行为因未经北城致远集团书面授权而导致该保证合同无效。在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从合同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37号——张玉兰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奥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诚达建筑公司对姚强超越职权,利用其分公司公章对外担保的行为不知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在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且诚达建筑公司无过错的情况下,诚达建筑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所涉743.98万元款项的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74号——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本案当事人日照港运销部与山西焦煤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后,山西焦煤公司应将从日照港运销部取得的1760万元及其利息返还给日照港运销部。由于日照港运销部对借贷行为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山西焦煤公司应返还的利息金额可以适当减轻。

结语:

合同无效问题相对简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判定较为容易。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到复杂的法律认定,应慎重考虑。





【合同无效】章节完。其他章节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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